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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全面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根据省局确定的“立足发展、优质服务、严格执法、科学监管”总体思路,结合近几年来的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制定本制度。
二、对政府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大的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要加大打击力度,从重从快查处。包括:
(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危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特别是坑农害农、危及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经济违法案件;
(二)流通领域的贩私行为,突出查处专业经销公司倒卖无合法进口手续进口商品行为,专业生产性企业购买无合法进口手续的进口商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其他企业与他人相互勾结、故意倒卖无合法进口手续的进口商品的行为;
(三)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虚假表示行为侵犯名优企业及困难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案件;
(四)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欺诈消费者行为,伪造合同、盗用、假冒他人名议签订合同及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骗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公司、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公司、企业出具虚假材料、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证明材料骗取工商行政管机关登记的行为;
(五)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案件,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下列案件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一)以谋生为目的的下岗职工、失业、无业人员、为求摆脱困境的企业所发生的没造成危害社会或他人的后果的一般性违法案件;
(二)生产型科技型企业已经具备开业条件,尚未办妥有关登记手续,提前开业的;
(三)超范围经营时间不长,且超范围经营的品种为国家已经放开经营的品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性违法案件;
(四)利用自身经营场地开展自我宣传、推销自产自销产品,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用语中用词不当,并非蓄意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一般性违法案件;
(五)由于疏忽,在企业牌匾、招牌、印章以及经营过程中,将企业名称简略或者增加字样,企业名称并无实质性变化,对他人企业名称不构成侵权,以及为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擅自复印营业执照未造成后果的一般性违法案件;
(六)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年检手续时,在规定期限内未上报年检材料,经责令改正能及时补交的;
(七)商标许可使用中,未及时办理许可使用备案手续的,商标印制单位承印商标标识时未标明《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编号的;
(八)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在限期内及时纠正的,以及擅自印制、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经责令改正能及时纠正的;
(九)违法行为人能主动投案,自行迅速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一般性违法案件;
(十)与上述行为相类似、无明显违法故意的一般违法、违章案件。
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坚持把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原则结合起来,正确使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把教育、规范和处罚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提高执法水平、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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